2018年3月1日起香港開始實施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這個是公司法的規(guī)定,所以一定要做的。
具體規(guī)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都需要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并進行登記建冊,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供執(zhí)法人員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至2年。(詳情可參照香港公司注冊處的官網: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SCR建冊需要什么資料?
首先,需要識別并確定重要控制人,之后要進行建冊,具體需要以下資料:
1.找一個地方備存登記冊
登記冊可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地方。如登記冊的備存地點為公司注冊辦事處以外的地方,請于首次備存該登記冊在有關地方后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R2以申報該備存地點。
2.編制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要求如下:
●公司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登記冊。登記冊須載有的內容,其中包括: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的更改詳情;
●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zhí)法人員。
★所需詳情包括:
●姓名/名稱
●如屬須登記人士-通訊地址、身分證號碼(如沒有身分證,該人所持有的護照的號碼和簽發(fā)國家)
●如屬須登記法律實體-性質、注冊編號、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管限該實體的法律)及注冊辦事處地址
●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對公司的控制的性質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
●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或會計專業(yè)人士、法律專業(yè)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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