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部分 - 社會福利標準
SW1. 雇傭實踐與強迫勞動
預期結果:農場主在公平雇傭方面展現良好實踐,杜絕歧視與恐嚇,并直接對抗強迫勞動的風險因素。
SW1.1 農場應制定政策和行為準則,確保公平雇傭。
SW1.1.1 雇傭時應向工人提供政策、行為準則及申訴機制的相關信息。
SW1.1.2 應建立程序,記錄、追蹤并文檔化 migrant 工人到崗后的所有法定要求。
SW1.2 農場不得從事或支持使用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第 29 號公約定義的監(jiān)獄勞動)。
SW1.3 農場應遵守當地法律,不得采取增加強迫勞動及其他侵犯人權行為風險的雇傭實踐。
SW1.3.1 農場不得采取增加強迫勞動風險的雇傭實踐,包括但不限于:向工人收取招聘費用、要求工人繳納押金或保證金、扣押護照或其他個人證件、克扣工資或福利、收取證件處理費,或進行恐嚇、脅迫。
SW1.4 農場應向所有員工說明合同條款,并以其母語或雙方理解的語言提供合同。
SW1.4.1 農場應書面保存工人合同副本,并按工人要求及時提供查閱。
SW2. 童工
預期結果:保護兒童免受剝削,不從事危險工作,并能充分參與正規(guī)教育。兒童可在課余時間通過從事適合年齡的活動,地向家人學習農場工作。
SW2.1 農場不得雇傭未滿 15 歲或當地法定年齡(以較高者為準)的工人。
SW2.1.1 未滿 18 歲的工人不得從事國際勞工組織第 182 號公約及第 190 號建議書中定義的惡劣形式童工或危險童工勞動。
SW2.2 農場主可允許自己的子女參與勞動,但需確保兒童不從事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的惡劣形式童工或危險童工勞動,且勞動不得影響學業(yè)。
SW3. 工作條件與行為
預期結果:工人在受尊重的環(huán)境中工作,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騷擾和虐待。工人能夠以清晰、及時、禮貌的方式表達關切并獲得回應。
SW3.1 禁止國際勞工組織第 111 號公約定義的歧視行為。
SW3.1.1 禁止雇主在雇傭、薪酬、待遇或任何日?;顒又袑嵭衅缫?。
SW3.1.2 應向所有員工傳達非歧視行為準則,確保員工知曉自身權利。
SW3.2 禁止任何時候的任何形式騷擾、言語虐待或身體虐待。
SW3.2.1 應向所有員工傳達禁止騷擾和虐待的行為準則,確保員工知曉自身權利。
SW3.3 禁止對工人或其家庭進行腐敗、勒索和 / 或賄賂。
SW4.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
預期結果:所有工人可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不受農場管理層的干預或懲罰。
SW4.1 農場應遵守與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相關的當地法律。
SW4.2 農場主不得對選擇組織或集體談判的工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歧視、懲罰或處罰。
SW5. 工資與福利
預期結果:工人以透明、一致的方式獲得報酬,無歧視,并享有適當的休息和休假。
SW5.1 工人工資應符合當地法定工資或集體談判工資(以較高者為準)。
SW5.1.1 農場主不得使用連續(xù)短期合同和 / 或虛假學徒制或其他計劃,以規(guī)避適用勞動法律法規(guī)對人員的義務。
SW5.1.2 農場主應以法定貨幣支付所有工資,并以工人方便的方式及時提供福利,不得延遲或替換(如代金券、優(yōu)惠券或期票)。
SW5.2 應向所有工人提供同工同酬,無論性別、工作身份、宗教、政治 affiliation、國籍或其他因素。
SW5.3 農場主應向工人提供帶薪休假,并在雇傭合同中記錄該帶薪休假協(xié)議。
SW5.4 可根據當地法律法規(guī),提供實物福利(如膳食、住房等)作為工資的一部分。
術語說明:
migrant workers:譯為 “migrant 工人”,指跨地區(qū) / 國家務工的人員;
ILO Convention:統(tǒng)一譯為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后接編號;
in-kind benefits:譯為 “實物福利”,指非貨幣形式的福利;
affiliation:譯為 “affiliation”,指組織歸屬或關聯關系,保留專業(yè)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