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弱化辯護
對控方證據進行質證,削弱其證明力,使法院無法認定被告人構成重罪,只能以輕罪定罪。例如:
控方指控被告人 “故意殺人既遂”,但辯護人指出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有殺人故意(如無預謀、工具為日常用品),且被害人死亡系意外因素介入,終可能被認定為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更輕)。
存疑不起訴: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予起訴決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一般被視為未受過刑事處罰,但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等其他法律后果。被害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 7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不起訴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也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 7 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特殊問題處理
涉及涉外離婚(如一方為外籍人士、財產在國外):處理法律適用、管轄權、文書公證認證等問題。
涉及軍婚、港澳臺居民離婚:適用特殊法律規(guī)定(如軍婚需征得軍人同意,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
處理離婚中的財產隱匿、轉移、偽造債務等行為: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財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