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的場所。不得租賃或借用中小學校校舍、場地作為辦學場所。
2、辦學場所所在樓層不得超過4層,總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得少于總建筑面積的2/3。
3、辦學場所、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關(guān)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jīng)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證明材料。
4、租賃合同(協(xié)議)中應明確雙方消防責任。
5、改變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應提供房屋鑒定報告。
6、辦學場所必須完成一次消防和二次消防的驗收或驗收備案事宜。一次消防指的是辦學場所所在的整棟建筑物的消防驗收(備案)手續(xù);二次消防指的是辦學場所自己的消防驗收(備案)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