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在私人借款中,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年利率在24%以內的利息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年利率在24%到36%之間的利息,屬于自然債務,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還,出借人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是無效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36%部分的利息。
私人借錢指的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通常是一方(出借人)將自己的資金借給另一方(借款人),借款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的利率或方式向出借人償還借款及利息。這種借貸關系基于雙方的信任,一般沒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和擔保要求,但在借款時簽訂書面的借條,明確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時間等重要事項,以避免后續(xù)可能出現(xiàn)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