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擔保有哪些形式 1、銀行保函; 2、擔保公司擔保書; 3、同業(yè)擔保書; 4、投標保證金擔保; 多數采用1、4形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其中規(guī)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guī)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guī)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guī)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但不適用于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于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合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