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jīng)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對出票人簽發(fā)的商業(yè)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為1000萬元(含)。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xù)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guī)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 :
付款是指票據(jù)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jù)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jù)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jù)金額的行為,并且只以支付票據(jù)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jù)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jù)關系的行為,票據(jù)一經(jīng)付款,票據(jù)關系得以消滅,票據(jù)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jù)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yè)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nèi),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銀行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