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貸,又稱零售貸款業(yè)務,經(jīng)過幾十年的發(fā)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yè)務。個人借貸,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自用住房和城鎮(zhèn)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銷房)的貸款。貸款人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資金的供需是工商社會的重要課題,借錢遇轉,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由于民間的金錢借貸關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錢借貸所發(fā)生的紛爭也格外頻繁,有關借貸的法律常識也成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備工具。
在民間借貸中存在一定的風險,借款人應特別注意以下情況:
-不法分子可能以無需抵押即可提供貸款的名義,利用購買個人信息或通過中介,誘騙急需資金或信用狀況不佳的被害人;
-借款人的實力和信譽度是判斷是否能順利獲得貸款以及貸款利率高低的關鍵;
-借款人應選擇合法的貸款機構,避免陷入非法放款組織的陷阱。
根據(jù)《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年利率不得超過36%。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將無效。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36%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