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guī)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fā)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通過年審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證、企業(y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護照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章程、驗資報告、稅務登記證;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年審合格的貸款卡原件;
(三)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fā)票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開戶行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