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函:保證人在投標人投標之前,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參加招標活動,并在中標后及時與招標人簽訂相關工程合同,同時提供招標人所要求的履約、預付款等保函。如果投標人違約,則保證人將在保函金額內賠付招標人的損失。
銀行保函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jù)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
目前在國內市場中,對于保函的使用多的是建設工程項目當中,項目的實際建設單位往往被要求向項目出資者提交履約擔保,而履約保函作為履約擔保的一種形式,是由根據(jù)國內市場分析之后從國外引入,目的就是為了減輕國內建筑施工企業(yè)的資金壓力,維持企業(yè)的正常運營。
保函擔保金額在保函開立時應當是明確的,但是合同經過被保證人不斷的履行,終未履行部分而須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部分是否應當減少或保證人的責任金額是否應當從一而終的性,這都將直接影響保證人的賠付,該如何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