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并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tǒng)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chǎn)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chǎn)生的回復原狀義務。
上述次給付義務系根基于合同關系,合同關系的內容雖因之而改變或擴張,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變。
合同關系在其發(fā)展的過程中,不僅發(fā)生給付義務,還會發(fā)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出租車主應為其所雇司機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出賣人在買賣物交付前應妥善保管該物(保管義務),技術受讓方應提供安裝設備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協(xié)助義務),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fā)新產(chǎn)品的秘密(保密義務),醫(y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病人體內(保護義務)等。此類義務的發(fā)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jù),隨著合同關系的發(fā)展逐漸產(chǎn)生的。
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fā)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fā)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
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三
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guī)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于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于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qū)別,學理上存在爭論。一般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qū)分,可以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附隨義務。例如,甲出售A車給乙,交付該車并移轉其所有權,為甲的主給付義務;提供必要文件(如駕駛證或保險單)為從給付義務;告知該車的特殊危險性,則為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