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是涉外合同之債。涉外合同之債是根據涉外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涉外合同是發(fā)生涉外之債的主要根據,涉外合同之債是涉外之債的主要部分。涉外合同之債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約定自己的債權和債務時,對合同之債的特點應予通盤的、的考慮。
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于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并解除合同。
簽訂還款協(xié)議注意事項:在協(xié)議中已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還款的具體時間;回避雙方還有爭議的其他事項;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不依約還款,則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則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協(xié)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他人發(fā)給你的訂單,如果訂單上有不合理條款,在雙方沒有事先訂立合同的情況下,你又按訂單交貨了,則你必須受訂單的約束,因為你交貨的行為就表示承諾,他發(fā)訂單的行為表示要約,他的訂單在沒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訂單內容在合同內容以外,仍受訂單約束。所以收到訂單,必須檢查一遍,發(fā)現(xiàn)不合理條款,必須立即回復,在對方修改訂單后再發(fā)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