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時限一個月,情況特殊可以延長半個月。而且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是非常充分的時候,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多可以退查兩次。
這個階段在整個刑事案件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是可以調閱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重要的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這個文書可以展示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實。辯護人可以以起訴意見書為綱,對照全案卷宗審查案件證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并依據案件證據設計辯護思路。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77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一)當事人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訴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稱之為自訴人。
(2)自訴人。是指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尚未被提起公訴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種罪行并被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包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訴之日起稱為被告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做出物質賠償?shù)娜?。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物質賠償責任的人。
(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以及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