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案件的刑事證明標準
審查批捕部門的干警在審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訴意識,把審查的重點放在對證據的審查、分析、運用上。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用證據進行論證、分析,切實查清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注意把握好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兩個基本”的原則,刑事證明標準應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每個證據都要查證屬實,并且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這是整個案件符合基本證據確鑿的基礎和前提。
二是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證據之間的矛盾能夠合理排除。
三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jié)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證據必須形成體系,能夠完整地證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jié),實現整個案件“基本事實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證據確鑿的,應依證據批捕。
什么情況下刑事轉民事
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刑事案件是不能轉化為民事案件的,除非司法機關認為沒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民事案件是我國公民內部的一些矛盾糾紛,一般都是關于合同、財產、婚姻、公司等問題形成的經濟利益或權利糾紛,可是刑事案件確實危害到了社會秩序并觸犯了刑法的犯罪行為,必須要受到嚴厲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后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
我國刑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對危害國家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有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并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