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會被逮捕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逮捕案件的刑事證明標準
審查批捕部門的干警在審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訴意識,把審查的重點放在對證據的審查、分析、運用上。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用證據進行論證、分析,切實查清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注意把握好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兩個基本”的原則,刑事證明標準應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每個證據都要查證屬實,并且符合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的要求。這是整個案件符合基本證據確鑿的基礎和前提。
二是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證據之間的矛盾能夠合理排除。
三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jié)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證據必須形成體系,能夠完整地證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jié),實現(xiàn)整個案件“基本事實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證據確鑿的,應依證據批捕。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guī)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指導人們實現(xiàn)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重要保證。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jiān)督并向其報告工作。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