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未經(jīng)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 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tài)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xiàn),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 定的積極作用。
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薄霸诎讣刹榻K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盡管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的委托時,對于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情況了解不多,對于偵查機關究竟掌握何種證據(jù)、已經(jīng)查實何種事實更不了解。但《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可以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同時也賦予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因此,辯護律師就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時通過會見地向當事人(包括家屬、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與案件有關的詳細情況,通過合理有效地提問方式掌握偵查機關目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已經(jīng)掌握的證據(jù)材料,了解“偵查人員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可以預判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jù)是否確實、是否達到符合檢察院必須予以批準逮捕的條件、是否可以移送審查起訴等。
在這個階段,律師應當根據(jù)接待洽談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情況,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一份書面的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據(jù)案件偵查進展提交補充辯護意見)。根據(jù)律師自己詢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情況,結合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由偵查人員介紹的已經(jīng)查實的簡單案情,向偵查機關提出本案是否構成犯罪、具有哪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于已經(jīng)由偵查機關執(zhí)行刑事拘留但沒有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還需要增加是否可以取保候審或者沒有必要提請逮捕的相關意見。及時有效的書面辯護意見,可能將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罪輕或者審前不予羈押帶來幫助。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于主犯,(2)教唆犯相對于被教唆犯,(3)慣犯相對于偶犯,(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于初犯,(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