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jù)。
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jù)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jù)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jù)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刑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