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訴前的調解并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無法表達意志外,應出具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訴訟中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訴訟中調解的后果是:,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夫妻人身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身份關系解除;(2)夫妻間扶養(yǎng)義務終止;(3)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4)雙方再婚自由。
離婚對夫妻財產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共有財產的分割與清算;(2)離婚經濟補償;(3)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4)離婚經濟幫助;(5)離婚損害賠償。
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1)撫養(yǎng)權
,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這是從兒童利益出發(fā)作出的原則性規(guī)定。
第二,已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yǎng)權,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三,未成年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愿。
撫養(yǎng)費
,撫養(yǎng)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yī)療費。撫養(yǎng)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
第二,撫養(yǎng)費給付的數額和方式。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yǎng)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yǎng)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第三,撫養(yǎng)費的給付期限。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據此,撫養(yǎng)費的給付期限是18周歲。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給付撫養(yǎng)費。
第四,撫養(yǎng)費的變更。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yǎng)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