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指由轉讓行應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赊D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不得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視為其后的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指已由轉讓行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的信用證。
議付行審核受益人提示的單據后,同意議付的,辦理議付。實付議付金額按議付金額扣除議付日至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計算,議付利率比照貼現利率。拒絕議付的,應及時作出書面議付通知,注明拒絕議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議付行可以根據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議付,僅為其辦理委托收款。
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受益人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開證行交單收款,應向開戶銀行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和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并出具單據和信用證正本。開戶銀行收到憑證和單證審查齊全后,應及時為其向開證行辦理交單和收款。開證行在收到議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憑證、信用證單據及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開戶行寄交的委托收款憑證、信用證正本單據及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的次日起5個營業(yè)日內,及時核對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無誤后,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fā)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