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
(1)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yè)務。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yè)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2)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yè)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于延期付款信用證。受益人可以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示單據、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并填制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
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guī)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guī)定,如信用證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的《UCP600》規(guī)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