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用證副本
在確認雙方接受信用證作為結(jié)算方式后,建議客戶提前提供信用證草本以供審核。注意以下幾點:
仔細核對條款:檢查信用證內(nèi)的每一條款是否與訂單合同一致,注意是否有可能導致拒付的隱含條款。
保證文件合規(guī):檢查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實際可辦理情況,避免無法滿足的文件要求。
信用證關(guān)系人
1.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mào)易業(yè)務中的進口商。
2.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證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并授權(quán)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quán))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證承兌行(Accepting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的并授權(quán)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要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5.信用證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是根據(jù)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quán),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jù)的銀行。
6.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受開證行指示或由開證行授權(quán),對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證轉(zhuǎn)讓行(Transferring Bank)
轉(zhuǎn)讓行是應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zhuǎn)讓信用證轉(zhuǎn)讓給第二益人的銀行。轉(zhuǎn)讓行一般為信用證的通知行。
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mào)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mào)易。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zhuǎn)證信用證都產(chǎn)生于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對開信用證: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xiàn)雙方貨款之間的平衡,采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lián)系起來。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額約略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