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yè)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付款銀行
指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保兌行
受開證行委托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保證的銀行。
加批“保證兌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后只能向開證行索償;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不依合同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zhí)行發(fā)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guī)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