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tǒng)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發(fā)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jù)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4)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jù)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jù)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信用證審核的要點:(1)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2)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注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內訂有商品數(shù)量的“溢短裝”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guī)定相應的機動條款;(4)有效期、交單期和交貨期。按《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規(guī)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guī)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guī)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jù),開證銀行有權拒絕接受。(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guī)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批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guī)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后各期貨物均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