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業(yè)登記(備案)申請書》;
2.涉及企業(yè)名稱預先登記的,提交《企業(yè)名稱登記通知書》;
3.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4.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
5.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6.資信證明。即資本信用證明書,僅適用于外國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與該外國合伙人有業(yè)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8.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