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ODI備案對企業(yè)的要求
1、成立滿1年以上(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yè),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2、近一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
3、凈資產回報(收益)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高于5%,越高越好;
4、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低于78%,越低越好;
5、股東背景、資金來源必須真實、合法。
ODI,英文全稱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yè)、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一般為兩種情況:
1.境外新設公司(新設就是要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大陸境內的這家公司必須作為股東,占股多少沒有要求)
2.境外并購公司(并購就是在國外控股一家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報告在整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擁有豐富經驗的人士來撰寫,通過率會比較高,所以在這勸說一句,即使申請企業(yè)人員自己處理辦理境外投資備案事宜,在盡職調查報告這塊還是單獨交由登尼特這類實操經營豐富的企業(yè)來協(xié)助出具會比較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壓縮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的時間。
《境外直接投資申請表》(該表中說明投資路徑、終目的境外企業(yè)信息、投資規(guī)模、資金結構、項目情況等多項內容)境外投資目的公司章程、合同、協(xié)議等,相關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境內投資主體的審計報告)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投資環(huán)境分析等),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