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梢哉f,在與外界發(fā)生法律關系的過程中,印章起著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
滯后管理行為,即公司承包、租賃合同期滿后,已經按規(guī)定辦理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原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公司的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公司對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后,或受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如果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簽名、蓋章、按手印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筆之前應該謹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應該保存證據。同時,應看清楚合同協(xié)議的內容,切不可因為礙于情面而隨便簽字、蓋章、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