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用人,我管人”。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單位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單位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很顯然,用工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fā)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單位負責。
這樣,用工單位用人,派遣單位管人,這種用工方式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工單位的經營管理者更專心于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
勞務派遣業(yè)務模式中,存在三層法律關系,分別為:
①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務派遣法律關系,雙方需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②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需簽訂《勞動合同》;
③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雙方不簽訂任何合同,勞動者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服務。
勞務派遣關系中,主要適用于《勞動法》第57條至第66條、《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勞務派遣單位主體資格和派遣人員具有嚴格的規(guī)定。
勞務外包關系,更接近于“承攬關系”,主要適用于《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包方通過合同約定,可規(guī)避適用《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
勞務派遣模式中,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有專門的派遣資質,其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設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二百萬、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并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單位;在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需要申請延續(xù)。
而在勞務外包模式中,外包公司需要具備外包項目相應的專業(yè)能力即可,法律對發(fā)包單位、承包單位的經營資質沒有做限制性要求,也就是說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