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用人,我管人”。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單位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單位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很顯然,用工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fā)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單位負責。
這樣,用工單位用人,派遣單位管人,這種用工方式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工單位的經營管理者更專心于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單位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單位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一旦派遣單位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勞務派遣關系中,主要適用于《勞動法》第57條至第66條、《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勞務派遣單位主體資格和派遣人員具有嚴格的規(guī)定。
勞務外包關系,更接近于“承攬關系”,主要適用于《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包方通過合同約定,可規(guī)避適用《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
勞務派遣滿足用工單位需求的微觀功能是它基本的作用。首先,勞務派遣并不適合所有企業(yè)。只有當企業(yè)有用工需求,同時有資金實力、能夠租賃得起勞務派遣工時,才會考慮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對于本身沒有用工需求,或者雖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較低的企業(yè),自然不會對勞務派遣產生需求??傊?,勞務派遣是企業(yè)的一種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