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由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清楚表達對財務報表的意見。注冊會計師一旦在審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就表明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產品。注冊會計師只有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才能報告。注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fā)表意見,從而履行業(yè)務約定的責任。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guī)、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guī)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yè)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jiān)督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jiān)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托人。
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zhí)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關系人;
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系人;
審計授權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權或委托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