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記劃分為四類。從可識別性和可受保護性來說,這四類標記由強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異性標記;指示性標記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與圖形的結合而指示商品的來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標記,包括姓氏、地理標記等,只有在市場上具有了識別性,也即獲得了“第二含義”時才能受到保護;通用標記,不具有識別性,因而不受保護。
既然商標的主要作用是區(qū)別不同的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來源,既然外觀設計和商標在構成上又有相同之處,那么,當產品的外觀設計也具有識別性和指示性時,就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在美國1930年的一個案例中,申請人就一件混凝土攪拌器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性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則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中美感和裝飾性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美術品或藝術品中所見的美和裝飾性?!狈ㄔ赫J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不雅觀和令人厭惡的特征。
按照工業(yè)設計概念與界定來分類: 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和現代化技術的運用,工業(yè)設計與工藝美術設計的界限正在變得日益模糊,一些原屬于工藝美術設計領域的設計活動兼具了工業(yè)設計的特點,如家具設計與服裝設計。 工業(yè)設計作為連接技術與市場的橋梁,迅速擴展到商業(yè)領域的各個方面: ◆廣告設計:包括報紙、雜志、招貼畫、宣傳冊、商標等; ◆展示設計:包括鋪面、櫥窗、展示臺、招牌、展覽會、廣告塔等; ◆包裝設計:包括包裝紙、容器、標簽、商品外包裝等; ◆裝幀設計:包括雜志、書籍、插圖、卡通與版面設計等。 即便是在自成體系的建筑領域中,工業(yè)設計也發(fā)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