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要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它把信貸資金的投放、收回與商品的貨款回收緊密結合在一起,使企業(yè)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提前變現,增加了企業(yè)的可用資金。
承兌匯票貼現利率的計算公式
貼現利息=票面金額*換算成的日利率*貼現日至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的天數
因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標準的不同,可能會以月、年為標準。
如果按照月利率計算,則貼現計算公式為:匯票面值 × 月貼現率y% × 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的月數;
部分銀行是按照天數來計算的,貼現計算公式為:匯票面值 × 年貼現率x% × (貼現日-承兌匯票到期日)的天數 / 360。
公式只是大致的承兌匯票貼現計算公式,在實際貼現的過程中,還要根據是否是外地匯票、實際銀行托收時間等在計算中加、減天數。因利率變化等原因,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還要咨詢當地銀行。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優(yōu)點
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guī)模,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對出票人的效力
(1)擔保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出票后,對收款人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出票人應付賠償責任。
(2)付款提示期間內不得撤銷委托付款。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后,在規(guī)定的提示期間內,不得撤銷對付款人代表其付款的委托,否則就會影響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使票據失去信用。
(3)提示期限過后的責任。票據在提示期限過后就失效,但出票人關于持票人在票據上的權益仍對付歸還義務。但假如持票人怠于提示而使出票人遭受損失的,持票人對付賠償義務。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二十一條 出票行為的有效條件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fā)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