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的確權 在行使付款請求權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為由追索票據債務人要求獲得補償。但是,對于其他票據債務人來講,其并不了解持票人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真實詳情,因此只有當有確切證據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能,其他票據債務人才得以付款。而且,追索權雖然是法律直接賦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權實質上是一種“權利執(zhí)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取得并出示具有法律證明力的書面文件從而將持票人抽象的、可能的權利確定為具體的、現實的權利是一項重要要件。這與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執(zhí)行需要以生效法律裁判文書作為依據是同樣的道理。 《票據法》第62條、第65條規(guī)定了用以確權的證明文件類型和有關的法律后果。其中,對于承兌人或付款人應對其拒絕行為作出說明,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為可能是無理拒絕,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理應由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民事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的概念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于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可以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力。 票據追索權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期前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權; 到期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時依法行使的追索權。
企業(yè)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款項支付時,占用了銀行給予企業(yè)的融資授信額度,而銀行授信額度是銀行基于企業(yè)信用評級、資產狀況、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綜合評定后給予的,企業(yè)在授信額度內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應該視同籌資活動現金流入(簽票保證金作為企業(yè)銀行賬戶間轉款,現金流量表不做具體反映),同時根據支付款項的性質分別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之“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投資活動現金流出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怎么取錢? 1、首先檢查匯票,看是否有印鑒章模糊、印鑒章加蓋錯誤、多蓋印鑒章、騎縫章不騎縫等問題,如果有的話,要讓相對應的公司出具如下格式的證明。 2、按照匯票上的信息填寫托收憑證,必須將付款人的全稱、賬號開戶行填寫完整,收款人為本人或某公司。 匯票的金額必須與承兌匯票上的金額一致。填寫完整后,應該在“托收憑證”第二聯(lián)上加蓋自己公司的預留印鑒章。 3、銀行承兌匯票的原件、托收憑證、一起拿到自己的開戶行,到柜臺進行請求解付,開戶行受理后會將資料寄到出票人的開戶行,審核無誤后,一般5-7個工作日便可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