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tǒng)計,因窒息,傷害、勒殺等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主要指標成為玩具、童車召回案例中的主要原因。重金屬、增塑劑、禁用偶氮染料、甲醛和有機溶劑在對外貿易領域有玩具出口的“五大殺手”之稱。據統(tǒng)計,由這五大類化學物質超標引起的玩具出口召回數(shù)量占因化學因素召回總量的97.7%。
2011年7月20日,堪稱“史上嚴厲歐盟玩具法規(guī)”的歐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正式實施。玩具出口門檻更高了,成本大幅度增加。面對這一貿易新壁壘,大多數(shù)玩具生產企業(yè)仍看好國際市場,他們從提升各環(huán)節(jié)的產品質量入手,開發(fā)更多符合要求的新產品和替代品。
相對于之前的88/378/EEC指令,歐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 )做出了非常大的變化,從舊指令的16個條款4個附件,增加到了57個條款,5個相關附件。主要涵蓋三大部分即:玩具的范疇與概念;玩具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嚴格的特別要求)以及產品銷售同歐盟新法律框架的協(xié)調
玩具范圍和定義:
舊指令(88/378/EEC)玩具:“設計或明顯給14 周歲以下的兒童玩耍的任何產品或材料”
新指令(2009/48/EC)玩具:“設計或意圖給14 周歲以下兒童玩耍的產品,不管是否專門用于玩耍”
法規(guī)第10條提到,任何玩具在進入歐盟市場都要確保符合基本要求。制造商應在玩具投放市場之前,對玩具在化學、物理、機械、電氣、可燃性、衛(wèi)生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潛在危害進行分析,并對玩具在以上危害下的潛在危險性進行評估。
化學特性修訂的主要內容:
1、玩具應當遵守歐盟對于某些產品類別或禁用危險物及混合物的相關法規(guī),如REACH 指令;
2、禁止使用CMR(致癌,致基因突變和生殖毒性)類的物質;
3、禁止使用亞硝胺和亞硝胺化合物;
4、化妝品玩具需要符合化妝品指令76/768/EEC要求;
5、55 種禁用過敏芳香物和11種要求標識芳香物;
6、修訂了重金屬元素的限量要求, 增加了新的元素要求。
1)玩具中的物質或混合物,在其暴露時不應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
2)玩具中的物質或混合物,應遵守指令67/548/EEC 和1999/45/EC-危險物質和危險混合品的分類、包裝和標簽的要求
3)明確玩具產品必須符合REACH(EC1907 / 2006)法規(guī)有關通用化學品法規(guī)要求禁止玩具中使用被歸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1272/2008 號條例》項下第1A, 1B或2 類的致癌性、致基因突變性、對生殖系統(tǒng)有毒性的物質或混合物,以下情況例外:
a. 如果物質和混合物的濃度,分別等于或小于相關社會法令中所確定的濃度值
b. 如果這些物質和混合物,兒童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觸及的,包括吸入
c. 在相關科學委員會評估后,通過相關程序,委員會決定允許使用某些物質或混合物
4)對年齡小于36 個月的兒童玩具和口動玩具, 物料中的亞硝胺和亞硝基物質的遷移值有所限制:
亞硝胺(nitrosamines) - 少于0.05ppm
亞硝基物質(nitrosatable substances) - 少于1ppm
5)禁止使用55 種過敏性芳香劑(如不能避免使用, 限量為0.01%(100ppm))。除在規(guī)定含量范圍內,用以提高感觀、嗅覺、味覺等作用的化學物質則可作教學玩具使用,但必須予以明確的標識說明
6)玩具中有使用11 種過敏性芳香劑,并且超過該產品總含量0.01%(100ppm)時,須于該產品本身、標簽、包裝或說明書中明確標注致敏性芳香物要求的豁免條件對于以下三類玩具:
- 嗅覺板游戲玩具(教小朋友認識不同的氣味和香味的玩具)
- 成套化妝品用具(幫助學會制造做香水,肥皂,護膚面霜,洗發(fā)水等)
- 味覺游戲玩具當滿足以下條件時, 允許使用55種致敏性芳香物表中的第41至55(15種)及11種要求標識的特定芳香物.
- 在玩具或其包裝上清楚標明特定的芳香物的名稱
- 警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