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這是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征.在一般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直接雇傭和使用勞動者,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雖然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卻是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一組合同。其中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
勞務派遣中具有三個主體。由于勞務派遣中雇傭與使用勞動者的主體相分離,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個主體: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三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guī)定。一般而言,各國勞動法都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單獨或連帶承擔一般勞動關系中的雇主義務。
一般認為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性質為民事合同。但事實上,勞務派遣協(xié)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受到勞動法的特別限制,性質應為勞動法上勞動合同之外的一種特別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務而收取服務費盡管具有市場交易行為的性質,但與商品買賣等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因此該協(xié)議不能完全遵循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而要受到勞動法的諸多限制。
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特殊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這里的“跨地區(qū)”,是指跨不同法定標準的地區(qū)?!秳趧雍贤ā泛汀渡鐣kU法》均未明確跨地區(qū)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問題?!秳趧张汕矔盒幸?guī)定》第18條明確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