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進行公司清算,包括終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銷售活動、了結公司事務、了結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和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chǎn)等。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zhì)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yè)務: 接管公司財產(chǎn)、了結公司未了業(yè)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馀財產(chǎn)、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并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chǎn)、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nèi)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馀財產(chǎn)、終結清算工作。
在清算進行完以后,才能進行注銷。
公司注冊是公司從無到有的過程,尚不涉及稅務、債務、社保等,所以各個相關部門只需要公司的基本數(shù)據(jù)即可開戶,而公司注銷時這些部門需要進行相應的核對,例如公司的稅務問題,有沒有拖欠社保等,所以即使五證合一了,公司還是應該到這些部門機構去注銷自己信息。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