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1]
認定程序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2.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3.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申請資料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yè)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xié)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xié)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1]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已作出規(guī)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