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標志使用 茅臺酒(貴州茅臺酒)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可向貴州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經(jīng)貴州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審核,報質檢總局核準后予以公告。茅臺酒(貴州茅臺酒)的法定檢測機構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指定。
茅臺酒廠區(qū)建于赤水河上游,水質好、硬度低、微量元素含量豐富,且無污染。峽谷地帶微酸性的紫紅色土壤,冬暖夏熱、少雨少風、高溫高濕的特殊氣候,加上千年釀造環(huán)境,空氣中充滿了豐富而獨特的芳香。
裝茅臺酒用的酒瓶,初是用本地生產的缸甕,從清朝咸豐年間起,改用底小、口小、肚大的陶質壇形酒瓶,有裝0.5公斤、1公斤和1.5公斤的型號。后曾一度改為微扁長方形酒瓶。民國四年(1915年)以后,改用圓柱形、體小嘴長的黃色陶質釉瓶。建國后,才改為白色陶瓷瓶和人們見到的乳白色避光玻璃瓶,古色古香,樸實大方。
1996年,茅臺酒工藝被確定為國家機密加以保護。2001年,茅臺酒傳統(tǒng)工藝列入首批物質文化遺產。2006年,批準將“茅臺酒傳統(tǒng)釀造工藝”列入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并申報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2003年2月14日,原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對“茅臺酒”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 [1-2] 。2013年3月28日,原國家質檢總局批準調整“茅臺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名稱和保護范圍。 2020年1月13日,茅臺入選2020胡潤至尚優(yōu)品獲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