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臺燈具按光學結構可分為泛光燈、聚光燈和幻燈三類;按舞臺上安裝的部位則又有面光、耳光、腳光、柱光、頂排光、天排光、地排光以及流動光之分。泛光系統(tǒng)是指可以發(fā)出均勻柔和的光線并能照射出一定方向燈光的燈具。單獨的泛光燈、頂排燈、腳燈和幕燈等一般用于照明天幕、繪畫布景或演區(qū)。聚光系統(tǒng)指能發(fā)出定向并能控制光區(qū)范圍的燈具。一般是用折射原理,通過透鏡投出不同的光斑。如用螺紋柔光鏡頭則能產生邊緣柔和的光斑。采用反射光學結構取得聚光效果的燈叫回光燈。幻燈系統(tǒng)是在聚光燈具前再加一組物鏡使其投光成像。這種幻燈又可分為:①利用幻燈片成像的投景幻燈;②通過轉動的圓盤式鏈帶把云、水、火等活動形象投在景物上的投景幻燈;③利用長焦距物鏡使小光斑清晰成像。突出主角形象的追光燈;④橢球面凹鏡名為造型燈的燈具。
技術保障以及實施 A)視覺的特征--趨光性/適應性/疲勞性 B)適當亮度--劇場以及觀眾席的大小/欣賞距離/內容情景的要求/投光距離/投射面積/功率/光效利用率 C)光具的組合--燈具性能的利用/多燈排列設置/燈具組合共用/定點光/單燈特燈/效果器材應用 D)布光效果--投光角度-投光方向/光區(qū)組合銜接/燈具的隱蔽方式-暴露方式 E)控制及操作--調光-改變電壓/與情節(jié)相吻合時空轉換/變化時機-臺詞-體形-曲調-聲效/編程、操作、管理
舞臺美術的這些功能,是歷史發(fā)展的產物和結果。早出現于演出中的是和演員直接有關的化妝、服裝和隨身小道具。后來才逐漸有了布景。演出進入室內后又逐漸有了燈光照明。在很長的歷史時間,它主要是在演出中發(fā)揮“實用”性功能。隨著各種演出技術條件的日趨完善,藝術造型手段逐漸增多,它的藝術作用也逐漸加強,藝術創(chuàng)作的價值和品位也愈來愈高,遂成為戲劇綜合藝術中重要的有機成分。在現代的戲劇演出中,舞臺美術成了決定和左右演出藝術形式的重要的、甚至是決定性的因素。
舞臺美術的功能隨著不同時代的戲劇發(fā)展,根據不同的演出要求而發(fā)展。每一項功能的發(fā)展又同時孕育著逆反方向的舞臺實踐。如人物造型技藝雖已達較高水平,但已經有人試用不經任何化裝的演員上臺,以本來面貌去扮演角色;也有運用面具或以木偶代替部分演員的實驗性演出;在塑造環(huán)境方面,也有人從事于“光臺板”上進行只用演員不用景的“質樸”演出;在舞臺燈光上,還有人嘗試完全以白光代替色光,否定任何氣氛、情調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