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協(xié)調國際汽車質量系統(tǒng)規(guī)范,由世界上主要的汽車制造商及協(xié)會于1996年成立了一個專門機構,稱為國際汽車工作組 International Automotive Task Force (IATF) 。 IATF的成員包括了國際標準化組織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技術委員會(ISO/TC176),意大利汽車工業(yè)協(xié)會(ANFIA),法國汽車制造商委員會(CCFA)和汽車裝備工業(yè)聯(lián)盟(FIEV),德國汽車工業(yè)協(xié)會(VDA),汽車制造商如寶馬(BMW),克萊斯勒(Chrysler),菲亞特(Fiat),福特(Ford),通用(General Motors),雷諾(Renault)和大眾(Volkswagen)等。
(1)企業(yè)自主簽發(fā)的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證書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fā),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yè)《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fā)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yè)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fā)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guī),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fā)EC Type的CE聲明。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jiān)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xiàn)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xù)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在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質量控制標準(如ISO9000系列標準),可以確保產品的質量保持較高的水準(如較高的產品合格率),同時也可以降低產品制造成本。而對于服務提供(運營)過程來說,遵循相關的服務管理標準(如ISO20000)可以實現(xiàn)服務運營的輸入(Inputs)和生產流程(Process)的標準化。只有將過程標準化了,才能保證終的服務質量和成本符合預定的標準,才能實現(xiàn)過程控制,從而達到質量控制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