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叉口上無法實現(xiàn)交通分離的地方,用來在時間上給交通流分配通行權的交通指揮措施。交通信號的作用是科學分配道路上車輛、行人的通行權,使之有秩序地順利通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紅綠燈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紀初的英國。那時,在英國的約克城,著紅裝的女人表示“已婚”,而著綠裝的女人則是“未婚”。當時,倫敦議會大廈前經(jīng)常發(fā)生馬車軋人的事故。受紅綠裝啟發(fā),英國機械師德?哈特于1868年設計了紅、綠兩色的煤氣交通信號燈,由一名手持長桿的警察通過牽動皮帶來轉換燈的顏色。
1968年,聯(lián)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xié)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guī)定:綠燈是通行信號,面對綠燈的車輛可以相應的直行、左轉彎或右轉彎,除非另一種標志禁止某一種轉向。轉彎車輛都必須讓合法地正在路口內行駛的車輛,過人行橫道的行人更要優(yōu)先通行;紅燈是禁行信號,面對紅燈的車輛必須在交叉路口的停車線后停車;黃燈是警告信號,面對黃燈的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但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此后,這一規(guī)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xù)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后通過。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是設置在道路與鐵路相交路口的兩個或一個紅色信號燈,用于指導車輛和行人通行。
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