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作業(yè),使用潛水員或水下作業(yè)機械等在水下進行各種工作的統(tǒng)稱。包括:水下探摸、水下勘查、水下電焊、水下切割、水下爆破、水下電視攝像、水下攝影、浮筒作業(yè)等。用于援潛救生、沉船打撈、水下工程建設(shè)、科學試驗以及水底資源開發(fā)等。
打撈水中的物體,一般通常情況下,是潛水員下潛水下打撈沉入水底之物,目前深海區(qū)域也可用智能機器打撈探索。包括打撈船舶、飛行器、貨物等。在航道、港口水域中的打撈作業(yè),可達到清理通航障礙物的目的。打撈是一項綜合性技術(shù),涉及測量、潛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爆破和水下焊接等等。
筑堰抽水打撈法,是在沉船周圍筑圍堰抽干水,封補破洞后再放水浮船.1956年在中山縣打撈“武鳳號”軍艦時曾采用此法.斷船整撈法,可以把尚未完全斷裂為二的沉船整艘起浮,減少了大量的水下電割等工作量,且節(jié)省工程時間和費用.1975年打撈日本冷藏船,1958年打撈日本小油輪等均采用此法.1975年救助泰國“東方三號”時還采用過筑假雙重底打撈法.
制定沉船沉物打撈清除條例已經(jīng)變得十分必要。為此,交通部委托海事局起草了《沉船沉物打撈清除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共分為九章,即:章―總則,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第三章―打撈清除責任,第四章―從事打撈清除的單位和人員,第五章―打撈清除的實施,第六章―打撈清除的保障,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